第一条 为提高本中心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充实其业务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中心所属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其有关作业事项均依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工作权责划分
第三条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 (一)全中心共同性培训课程的举办;
- (二)全中心年度、月份培训课程的拟定、呈报;
- (四)共同性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 (五)培训计划的审议;
- (六)培训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考核;
- (七)外聘讲师对中心的全体在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每年举办一次;
- (九)派外受训人员所携书籍、资料与书面报告的管理;
- (十)其他有关人才发展方案的研拟与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
- (一)全年度培训计划汇总呈报;
- (二)专业培训规范制定及修改,讲师或助教人选的推荐;
- (三)内部专业培训课程的举办及成果汇报;
- (四)专业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 (五)受训员训练结束后的督导与追踪,以确保训练成果。
第三章 培训规范的制定
第五条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从业人员在职培训训练规范》,提供培训实施的依据,其内容包括:
- (一)各部门的工作职务分类;
- (二)各职务的培训课程及时数;
- (三)各培训课程的教材大纲。
第四章 培训计划的拟订
第六条 各部门依培训规范及配合实际需要,拟订《在职培训计划表》,送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审核,作为培训实施之依据。
第七条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应就各部所提出的培训计划汇编《年度培训计划汇总表》。
第八条 各项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于一定时期内,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核准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九条 临时性的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核后实施。
第五章 培训的实施
第十条 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训练之全盘事宜,如训练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第十一条 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人力资源与行政部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第十二条 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验,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验题目分三至四种,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第十三条 各项在职训练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席状况。
第十四条 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估各项训练课程实施成果,并将记录送交各有关部门参考予以改进。
第十六条 各项培训的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不出席补考者,一律以零分处理。
第十七条 培训测验成绩及成果报告,列入考核及升迁之参考。
第六章 培训成果的呈报
第十八条 每项 (期)培训办理结束后一周内,讲师应将学员的成绩评定出来,记录于《在职培训测验成绩表》,连同试卷送人力资源与行政部门,以建立个人完善的培训资料。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于每项 (期)培训结束一周内填报《在职培训结报表》及《讲师钟点费用申请表》,连同《成绩表》及《学员意见调查表》,送培训部门,凭以支付各项费用及归档。
第二十条 如需支付教材编撰费用时,主管部门应填写《在职培训教材编撰费用申请表》,报送相关部门核签后凭此予以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部对所所属人员应设定《从业人员在职培训资历表》。
第二十二条 每三个月,各部门应填写《在职培训实施结果报告》呈报给人力资源与行政部,以了解该部门最近在职培训实施状况。
第七章 培训评估
第二十三条 每项(期)培训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在职培训学员意见调查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送讲师转到人力资源与行政部会签,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应对各部评估培训的成效,定期分发《培训成效调查表》,供各部门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配合生产及销售绩效,比较分析评估培训之成效,做成书面报告,并呈报核准后,分送各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第八章 派外培训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或晋升就任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门应在推荐有关人员送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审议,呈主任核准后派外受训,并依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办理出差手续。
第二十六条 派外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受训的书籍、教材及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送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归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亦应记录于受训资历表。
第二十七条 派外受训人员应将受训所获知识整理成册,列为讲习教材,并举办讲习会,担任讲师传授有关知识给本中心员工。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单据呈核时,应送行政培训部审核其派外受训的资料是否交回,并于报销单据上签注,如未经过审核,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适用于参加中心外的培训,对因升迁、储备需要,在任职前可集中委托外协部办理培训,但每年以三次为限。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项培训的举办,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如距离下班时间一个半小时以上,或上下午均排有培训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申报提供学员膳食,学员不得另报支加班费。
第三十一条 中心为了降低行政支出,在寻找合适的培训讲师和培训方式时,尽可能从现在人脉资源(志愿者、服务对象等)中联系。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之受训成绩及资历可提供给人力资源与行政部门作为年度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呈主任核准后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