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心治理结构,规范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和本中心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北京新阳光白血病关爱中心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对中心有较大影响或需要接受上级管理层、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是中心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制度,中心各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一)下列重大问题须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必要时向北京市民政局请示或报告:
1、年度工作计划;
2、年中年末工作总结;
3、与有关部门组织大型公益活动和宣传活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4、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非计划内单项重大支出;
5、人事问题,包括主要工作人员变动等;
6、重要外事活动,包括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
7、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数额超过5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
8、重大的投资、建设或公益项目等事项(重大公益项目指项目连续两年以上或者项目资金占年度捐款总收入的20%以上的项目);
9、北京市民政局和中心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10、其他重要事项。
(二)主任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各部门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必须向主任请示或报告:
1、本部门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中心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2、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通报程序
第六条 重大事项通报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实行向理事长请示汇报制度,主任每季至少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报告工作一次;
(二)报送中心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由呈送人签字;
(三)以中心名义报送北京市民政局审批的请示、报告,必须经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审核批准后,由常务副理事长或主任签字,注明中心主要负责人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已同意”,再呈送;
(四)各部门报中心主任审批的请示、报告,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五)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
第五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职责划分
第七条 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发生重大事项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理事会、理事长,保证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二)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中心主任的职责:
(一)及时审核、签阅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及信息披露文稿,保证公司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由于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重大事项没能及时通报,给中心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中心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心运行部制定,经主任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