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中心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中心的公益形象,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北京新阳光白血病关爱中心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公章须由行政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报批(报备)刻制,严禁私自刻章。
第三条 印章刻就后,由行政部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中心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条 所有印章由行政部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任批准。
第五条 公文用印,凭主任的签字用印。如紧急状况,主任不在,需电话、短信、邮件向主任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需当时填写证书使用记录,并在之后由使用人找主任补签;如主任不在期间,指定了授权人,则证书使用的审批由授权人负责。
第六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主任审核、法律顾问认可后,方可办理签批手续,加盖中心印章。
第七条 凡以中心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只能加盖中心印章。
第八条 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九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印章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十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暂停用的印章由行政部封存。旧印章在更换时上交,或经主任批准后销毁。
第十二条 对所有印章使用文件必须扫描或复印存档,并登记在中心印章使用表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北京新阳光白血病关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