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阳光白血病关爱中心法人证书管理政策与程序

 规章制度     |      2021-01-24      

第一章  政策(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中心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北京新阳光白血病关爱中心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证书是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颁发的、确认中心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上面载有中心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中心证书须由行政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第三条    中心法人证书由行政部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平日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任或其授权人批准。如行政部人员请假或出差期间,移交主任指定的代理人保管。

第四条    如下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经主任批准。

(一)如刻制印章、银行开户与贷款、办理社会保险、税务管理及申请有关优惠、诉讼公证、合同契约等,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要求中心提交《中心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二)如紧急状况,主任不在,需电话、短信、邮件向主任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需当时填写证书使用记录,并在之后由使用人找主任补签;如主任不在期间,指定了授权人,则证书使用的审批由授权人负责。

第五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须由行政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并在接收到年检结论通知书后,携带证书到相关部门加盖年检印章。

 

第二章  程序(流程)
 

第六条    不慎遗失《中心法人证书》的,应当遵照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规定申请补领。

第七条    污损《中心法人证书》,应当遵照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规定申请换证。

第八条    中心法人证书使用必须在中心法人证书使用表登记。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新阳光白血病关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